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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外幣風險上限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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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商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辦理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
    或第十九條之四第一項之外匯業務時,應同時檢具第二點之備查文件
    ,並函報備查外幣風險上限及免計入外幣風險上限之海外長期股權投
    資及不動產及設備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