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上市公司,應依產業別加強揭露永續指標
(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三)。
前項之上市公司依據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三揭露所屬產業之永續指標,
應取得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準則所出具
之確信報告。
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之水泥工業、塑膠
工業、鋼鐵工業、油電燃氣業、半導體業、電腦及週邊設備業、光電業、
通信網路業、電子零組件業、電子通路業、其他電子業,應依產業別加強
揭露永續指標(附表一之四至附表一之十四)。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公司,前項有關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
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臺幣四十億元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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