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議程安排要點」 

Directions for Securities Listing Review Committee Meeting Agendas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3 條
申請公司、主辦證券承銷商、簽證會計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等相關人
員及本公司審查人員應列席審議委員會。
申請公司董事長因故無法出席審議委員會且經本公司同意者,應以書面載
明授權範圍委託該公司其他董事或總經理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