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Performance Bonds for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and Securities Finance Enterprises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6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 日起實施。
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提交之履約保證金超過第二條規定之標準時,得於 規定作業時間內透過證券商有價證券借貸系統就超過部分申請領回,其退 款帳戶應事先向證券交易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