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Performance Bonds for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and Securities Finance Enterprises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6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 日起實施。
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有價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雙方另有約 定外,證券交易所自次一營業日起,將該借券證券商為出借人繳存之履約 保證金現金或保證銀行撥付之保證金額,交付予出借人: 一、已屆期或經雙方約定或依規定提前還券時,未能在約定期限內返還有 價證券。 二、已屆權益補償給付日,仍未給付權益補償。 三、未依約定給付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