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Performance Bonds for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and Securities Finance Enterpri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6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
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5 條
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有價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雙方另有約
定外,證券交易所自次一營業日起,將該借券證券商為出借人繳存之履約
保證金現金或保證銀行撥付之保證金額,交付予出借人:
一、已屆期或經雙方約定或依規定提前還券時,未能在約定期限內返還有
    價證券。
二、已屆權益補償給付日,仍未給付權益補償。
三、未依約定給付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