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 

Cyber Security Management Act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第 13 條
公務機關應稽核其所屬或監督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受稽核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提出改善報告
,送交稽核機關及上級或監督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