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 

Cyber Security Management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未定
第 18 條
公務機關應符合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設置資通安全專職人員,辦
理資通安全業務及應變處理;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業務績效優良者,應
予獎勵。
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推動專職人員之職能訓練,增進其資通安全專業知能
;遇有重大資通安全事件,主管機關得調度各級機關資通安全人員支援之
。
前二項人員獎勵、職能訓練、調度支援、績效評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