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 

Cyber Security Management Act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第 21 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未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通報資通安全事件,由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
;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