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 

Cyber Security Management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第 29 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通報資通安全事件,由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
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