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Issuance of Exchange Traded Notes by Securities Firms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
第 9 條
證券商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
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二、有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三、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