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指數投資證券申購、賣回作業規定:
(一)證券商以電腦申報方式,於指數投資證券上市至最後交易日期間,
於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日辦理指數投資證券申購、賣回申報作
業。
(二)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指數投 資證券申購、賣回作業,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1.申請人須以同一保管劃撥帳戶同一營業日之可用餘額應付指數投
資證券賣回作業所需指數投資證券。
2.證券商於受託辦理申購作業時,得先行預收申購價金,並於本公
司規定時限內申報。預收之申購價金,於確定實際應交付金額後
,通知申請人多退少補。
3.證券商受託辦理申購、賣回作業之價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之收付,
應於往來之交割銀行另開立存款專戶,以專戶處理之。
(三)前款相關有價證券收付採帳簿劃撥;申請人款項收付以交割帳戶辦
理。
(四)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指數投資證券賣回作業,應依指數投資證券
發行計畫規定,計算已持有指數投資證券數量,其總數達申請賣回
所需數額後,於本公司規定時限內申報。本公司將即時彙送申報資
料予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圈存作業。
(五)辦理前款賣回作業,如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圈存失敗,該申請賣回作
業亦即失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