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一、發行公司名稱及印鑑。
二、本公開說明書編印目的係為發行指數投資證券。
三、摘要說明下列事項:
(一)指數投資證券名稱。
(二)發行單位數及發行總額。
(三)發行日期及發行期間。
(四)標的指數之詳細內容(包含指數編製機構及指數名稱)。
(五)發行價格。
(六)價格訂定方式、投資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四、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本指數投資證券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指數
投資證券絕無風險。
(二)本指數投資證券為無優先受償順位、無擔保之有價證券,且不保障
本金、無第三方保證。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之證券商僅承諾,在指數
投資證券到期或提前贖回後支付投資人與所追蹤標的指數表現連結
之報酬,另扣除投資手續費用或追蹤費用。以國外指數為標的之指
數投資證券,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
(三)本指數投資證券到期時或到期前賣回可領回金額,可能因市場波動
、發行證券商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低於原始投資本金(最
壞情形下可能為零),投資人交易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並確定已充
分了解本指數投資證券之風險及特色。
(四)證券商不得以其已取得標的指數資格認可及臺灣證券交易所同意其
擬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上市或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其擬發行之指數投
資證券上櫃,作為證實其申請事項或保證指數投資證券價值之宣傳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發行證券商
及其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五)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包括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
址及證券商揭露公開說明書相關資料之網址。
五、追蹤指數成分為現貨、期貨、選擇權或相關指數所組成之指數投資證
券(以下簡稱期權策略型指數投資證券)者,除刊印前款文字外,並
應說明下列事項:
(一)期權策略型指數投資證券之指標價值計算基礎,包含現貨、期貨、
選擇權之價格,且期貨價格可能高於、等於或小於現貨價格。
(二)期貨及選擇權變動風險及交易策略於何種市場環境下績效表現較原
型指數易受變動之風險。
(三)期貨與選擇權商品之價格取決因素,包含標的價格、市場利率水準
、造市商造市行為、波動度、匯率、通貨膨脹、再投資、稅賦、信
用風險、成分股公司之股利政策、漲跌價格限制等。
(四)如期權策略型指數投資證券包含期貨選擇權多空沖銷策略,持有多
空沖銷之期貨、選擇權契約之多空部位,其風險可能高於單純持有
看漲或看跌之商品。
六、刊印日期。
為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案件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應於其封
面註明係申報用之稿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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