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Regulations on Audit of Implementation of Cyber Security Maintenance Plan of Specific Non-Government Agency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第 10 條
稽核機關應於每季所定受稽核機關之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
果報告交付該季受稽核機關。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八
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機關未能為說明、協力或提出資料供稽核小組查閱之
情形、理由與同條第三項所定稽核機關審核結果,及其他與稽核相關之必
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