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Regulations on Audit of Implementation of Cyber Security Maintenance Plan of Specific Non-Government Agency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第 7 條
稽核機關辦理稽核時,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機關。
受稽核機關如因業務因素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
,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前項稽核之機關申請調整稽核日期。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