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Enforcement Rules of Cyber Security Management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第 11 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上級機關,於中央機關指下列情形:
一、總統府、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與獨立機關、考試院及監察院所屬二級
    機關,分別為總統府、行政院、考試院及監察院。
二、行政院、考試院及監察院所屬三級以下機關,為其所屬二級機關。
三、司法院直屬法院及法官學院,為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分院、
    各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
    法院金門分院所屬各地方法院,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