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Enforcement Rules of Cyber Security Management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第 3 條
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第
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五項或第十七條第三項提出改善報告,應針對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結果提出下列內容,並依主管機關、上
級或監督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時間,提出改善報告
之執行情形:
一、缺失或待改善之項目及內容。
二、發生原因。
三、為改正缺失或補強待改善項目所採取管理、技術、人力或資源等層面
    之措施。
四、前款措施之預定完成時程及執行進度之追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