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第 3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必要時,指資通安全專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辦理業務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所稱國家機密、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
    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所稱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
二、其他經公務機關綜合業務屬性及人員實際情形予以審認。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錄取人員,指經資通安全類科考試錄取並符合前
項第一款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