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第 5 條
公務機關或主管機關辦理適任性查核,應檢附附表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辦理
,並知會當事人。
法務部調查局將查核情形函復後,公務機關或主管機關應於收受日之次日
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