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第 6 條
當事人對於前條查核情形,認有違反事實時,得於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
五日內,向公務機關或主管機關陳述意見及申辯,並以一次為限。
公務機關或主管機關於收受前項陳述意見及申辯後,應函請法務部調查局
重行查核。
法務部調查局將重行查核情形函復後,公務機關或主管機關應於收受日之
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