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安全控管、查核與稽核
(一)管理機構
管理機構得對所屬查調單位辦理查核,查核方式為書面審查或實
地查核。
(二)非屬管理機構之查核機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得對證
交所所屬查調單位辦理查核,查核方式為書面審查或實地查核。
(三)查調單位
1.對於存放自管理機構查調介接負面信用資料之相關資料庫或檔
案,應建立資料存取軌跡紀錄,並建立資訊安全管理控制措施
及規範,包含人力資源安全、實體及環境安全、資訊交換、通
訊與作業管理、存取控制等。
2.本規範之執行情形,各查調單位應列入內部稽核或查核項目,
並將查核執行情形依規定時限申報所屬管理機構。
3.監督機關、所屬管理機構及櫃買中心辦理查核作業時,查調單
位應配合辦理及提供相關資料。
(四)臺網公司
證交所委託臺網公司建置信用查詢閘道與聯徵中心進行資料交換
,證交所得對臺網公司進行查核,聯徵中心可配合陪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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