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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金融機構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證券商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介接交換授信業務負面信用資料管理規範 

Rules Governing Exchanges of Negative Credit Data on Credit Extension Businesses b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rough Joint Credit Information Center and Securities Firms through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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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安全控管、查核與稽核
  (一)管理機構
        管理機構得對所屬查調單位辦理查核,查核方式為書面審查或實
        地查核。
  (二)非屬管理機構之查核機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得對證
        交所所屬查調單位辦理查核,查核方式為書面審查或實地查核。
  (三)查調單位
        1.對於存放自管理機構查調介接負面信用資料之相關資料庫或檔
          案,應建立資料存取軌跡紀錄,並建立資訊安全管理控制措施
          及規範,包含人力資源安全、實體及環境安全、資訊交換、通
          訊與作業管理、存取控制等。
        2.本規範之執行情形,各查調單位應列入內部稽核或查核項目,
          並將查核執行情形依規定時限申報所屬管理機構。
        3.監督機關、所屬管理機構及櫃買中心辦理查核作業時,查調單
          位應配合辦理及提供相關資料。
  (四)臺網公司
        證交所委託臺網公司建置信用查詢閘道與聯徵中心進行資料交換
        ,證交所得對臺網公司進行查核,聯徵中心可配合陪同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