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資通系統安全防護基準參考指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第 6 條
(遠端存取)
一、組織應訂定遠端連線管理辦法,建立使用限制、組態需求、連線需求
    及文件化,對於任一允許之遠端存取類型,均應先取得授權,並留存
    相關紀錄。
二、組織應於伺服器端完成資通系統帳號權限登入驗證作業。
三、組織應監控使用外部網路遠端連線存取組織內部網段之連線。
四、資通系統應採用連線加密機制。
五、資通系統遠端存取之來源應為組織已核准之存取控制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