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於辦理本業務,除應遵循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個人資料
保護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相關規範,並應訂定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作
業處理程序及風險控管措施,相關控制機制應留存檢核紀錄:
一、要求提供行動身分識別服務之第三方認證機構確認委託人進行行動身
分識別(Mobile ID) 之門號符合前條第二項之定義,並應取得門號
租用人個資提供第三人之同意。
二、確保委託人已閱讀並同意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 服務使用者約
定條款及隱私權告知條款後,方能進行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
。
三、確保委託人已通過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 身分認證、閱讀並同
意受託契約條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聲明與風險預告書,並
上傳國民身分證件之影像檔及填寫個人基本資料。
四、委託人開戶手續及資料審核應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CA-11110 普通交易帳戶:開戶手續及審查作業之規定辦理。
五、證券商於委託人簽署開戶契約前,應輔以手機簡訊傳送一次性安全密
碼(簡稱 OTP)或由專人電訪,以確認為委託人本人所為行為,並於
前四款作業確認完成後,始得依電子簽章法規定簽署開戶契約;倘資
料不一致,即終止該次開戶申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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