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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提供數位服務作業指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04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3 條
(數位體驗專區之設置及管理)
一、申請資格:經營經紀業務之證券商。
二、設置標準
(一)場地:限於總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內設置,須與專供辦理受託
      買賣證券之營業櫃檯及專門受理非當面委託之交易室有明顯區隔。
(二)設備:
      1.得設置適量之數位介面設備,但不得提供網路下單之功能。
      2.證券商應就設備提供之服務,評估資通安全、個人資料風險,並
        訂定控管措施。
      3.資通安全機制應符合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三)人員資格
      1.證券商得配置適足之業務人員,或由總公司或分支機構具業務員
        資格者兼任。
      2.配置於數位體驗專區之業務人員須於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登記為
        數位服務職務,且兼任與兼辦職務行為應符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
        務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
三、服務範圍
(一)教導客戶運用數位工具,包含開戶作業、委託買賣系統操作及帳務
      作業。
(二)提供客戶諮詢服務、金融商品相關活動訊息及進行商品介紹與推廣
      。
(三)不得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及代理客戶操作數位工具。
四、設置或變動申請作業程序
(一)證券商應檢具下列申請文件,並載明設置地點,向權責單位申請核
      准;如因設置數位體驗專區須擴增營業處所,涉及變更營業處所地
      址者,則須併同辦理換發證券商許可證照作業:
      1.提供服務範圍說明。
      2.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3.場地平面圖及照片。
      4.設備符合標準之說明、資通安全風險評估文件及控管措施,應包
        含設備內容、技術規格、所採用之新興科技(例如雲端運算服務
        、物聯網設備、生物辨識、行動式設備等),暨證券商就相關設
        備及技術評估之資通安全、個人資料風險及控管措施。
(二)證券商應於數位體驗專區啟用前,向權責單位申報啟用日期。
(三)數位體驗專區之擴增及縮減,應於使用前檢附場地平面圖及照片,
      向權責單位申報備查;裁撤前,應檢具裁撤原因向權責單位申報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