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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提供數位服務作業指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04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5 條
(內部控制制度規範)
證券商依本指引提供數位服務,應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制定適當之控管措
施及內部稽核程序,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一、業務人員提供相關服務內容時,未逾越本指引所訂之服務範圍,且兼
    任與兼辦職務行為應符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
二、依提供之服務內容,評估可能產生之資通安全風險(例如:實體及環
    境安全、存取控制、網路安全管理、新興科技之應用等),並訂定控
    管措施。
三、證券商存取利用客戶個人資料範圍(包含蒐集、處理、利用之流程)
    ,評估可能產生之個人資料風險,並訂定控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