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處理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Handling Appeals of Issuers of Listed Securities
受處置人提出申復後,原處置因符合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項 、第五十條之三第四項或五十條之十第二項規定經本公司公告免除其終止 上市之實施者,其申復視為撤回。 前項情形,如委員會已作成申復決定時,該申復決定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