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107 條
會員得依章程之規定請求退會,亦得因左列事由之一而退會:
一、會員資格之喪失。
二、會員公司之解散或撤銷。
三、會員之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