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169 條
證券商對於仲裁之判斷,或依仲裁法第四十四條成立之和解,延不履行時
,除有仲裁法第四十條情形,經提起撤銷判斷之訴者外,在其未履行前,
主管機關得以命令停止其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