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0 07:32
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31 條
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相關函釋:
金管證發字第 10803620609 號
台財證(二)字第 01743 號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第 178 條 (11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