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59 條
證券商自受領證券業務特許證照,或其分支機構經許可並登記後,於三個
月內未開始營業,或雖已開業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三個月以上時,主管機
關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前項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證券商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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