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第 44-2 條
公司股東會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所製作之書面及電子方
式行使表決權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股東戶號。
三、股東戶名。
四、股東持股數。
五、各議案內容。
六、有董事或監察人之選任者,其相關事項。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