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第 44-8 條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相關書面及媒體資料,應由公司至少
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