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前條第一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 ,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 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