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第 46 條
前條第一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
,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
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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