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第 47 條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之人,其本人所持有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
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
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解除質權
者亦同。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