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Securities Firms
證券商須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如下: 一、證券承銷商:新臺幣四億元。 二、證券自營商:新臺幣四億元,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 業務者為新臺幣一億元。 三、證券經紀商:新臺幣二億元。但經營下列業務者為新臺幣五千萬元: (一)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 (二)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