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第 6 條
證券商經營業務之場地及設備,應符合證券商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其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
券業務者,並應符合證券交易所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