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69 條
發行人申報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時,應檢具補辦公開發行說明書,
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辦理情形。
二、私募有價證券計畫之執行效益。
三、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會計師查核報告。申報日期
    已逾應公告申報各季財務報告期限者,應加列最近一季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及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