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Conduct of Securities Trading Margin Purchase and Short Sale Operations by Securities Firms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於融資融券關係存續期間,如遇天然 災害或其他非常事故,致證券市場全部停止交易或停止某種證券之買賣, 而未定恢復期限者,證券商應通知其客戶於約定期間內,依下列方式清結 融資融券關係: 一、融資買進者,以現金償還,取回融資買進之證券。 二、融券賣出者,以現券償還,取回融券賣出之價款及保證金。但未能以 現券償還者,得由證券商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辦理 公開標購,標購費用由該融券客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