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Foreign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42 條
臺灣存託憑證發行後,存託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臺
灣存託憑證流通及兌回情形月報表」(附表三十九),並於本會指定之資
訊申報網站公告。

附件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