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19 條
定價交易之借券申報、出借申報,依提前還券通知期限條件相同者逐筆撮
合,並依下列情形,決定撮合優先順序:
一、借券申報
(一)出借申報數量不超過借券申報數量時,出借之申報全部成交。
(二)出借申報數量超過借券申報數量時,出借之申報,按電腦隨機排列
      順序依次撮合。
二、出借申報
(一)借券申報數量不超過出借申報數量時,借券之申報全部成交。
(二)借券申報數量超過出借申報數量時,借券之申報,按輸入時序依次
      撮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