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31 條
借貸交易人委託證券商出借、借入、返還有價證券,應填具註有「出借」
、「借券」或「還券」字樣之委託書,借貸交易成交後,證券商應依據本
公司成交資料填發註有「出借」、「借券」或「還券」字樣之有價證券借
貸報告書等相關憑證,其格式內容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於前項規定準用之。
原始擔保比率及擔保維持率由本公司以檔案傳送方式,通知借券人之證券
商。
除權除息通知及計算之相關報表,由本公司經由證券商轉知借貸交易人。
本公司於借貸交易償還了結後,經結算後製作借券費用、出借收入、擔保
品退還及淨收淨付金額等明細表,經證券商轉知借貸交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