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38 條
擔保證券遇有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情事時,由本公司編製過戶清冊及媒體資
料,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一營業日送交證券集保事業,代向發行公司或
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
定價、競價交易之出借人希望行使表決權時,必須在股東會最後過戶日前
,依原出借條件之提前還券通知期限,提出提前還券要求,由本公司通知
證券商轉知借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