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41 條
因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全部停止交易,或標的證券經公告停止買賣,
而未定恢復期限,或標的證券終止上市,致借券人無法還券了結者,對於
定價、競價交易,本公司即委託證券商申請辦理標購,買回標的證券返還
,並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分其擔保品抵償買回所需價款及費用。
對於未結清之議借交易,其借貸雙方得協議以現金償還,或由其一方經其
受託證券商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標購。
前項標購之標購費用,由該種標的證券未了結定價、競價交易之借券人及
申請辦理標購之議借交易借券人全體,按比率分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