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4 日
1.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修正第 6  點條文之附表七,自一百十二年十一
  月十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七日修正第 6  條條文及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
  刪除第 6  點條文之附表十,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3 條
三、發行人合於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規定資格向本
    公司申請取得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者應依本公司規定,檢具
    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
    具書件,送由本公司總收發人員簽收,分發承辦單位辦理。承辦人員
    於接受分配案件後,應依本作業程序第五條規定辦理。
    發行人於取得主管機關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後,向本公司申請其
    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者,應於申請當日下午二時至三時檢具
    認購(售)權證申請書,連同應檢附文件依前項作業程序向本公司提
    出申請,承辦人員受理後,應依本作業程序第六條規定辦理審查。

相關函釋: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