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Recommending Trades in Securities to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第 4 條
證券商最近一年曾擔任該推介有價證券發行公司之推薦證券商、主辦或協
辦承銷商,或最近一年曾以推介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發行認購 (售)權證者
,應於推介客戶買賣該有價證券時揭露,並記載於研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