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第 17-1 條
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與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其分離後之認股權案件採
競價拍賣者,應採單一價格標,即證交所辦理開標時,依投標價格高低順
序,由投標價格較高者依序累計投標數量,並以滿足該次提交競價拍賣數
量之最後投標價格為單一得標價格;如合格標單累計數量未達該次提交競
價拍賣數量,則應以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訂之最低承銷價格為單一得標
價格。
投標價格高於(含等於)單一得標價格者即為得標人,並一律以單一得標
價格為其得標價格。
如合格標單累計數量超過該次提交競價拍賣數量,則就投標價格等於單一
得標價格之投標單,以電子計算機隨機擇定得標者,直至滿足該次提交競
價拍賣之數量為止。
每一得標人之得標數量不得超過第九條第五項之規定,如果超過以電子計
算機隨機擇定刪除超過數量。
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與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其分離後之認股權案件承
銷商自行認購部分、競價拍賣賸餘部分之承銷價格,以單一得標價格為之
;首日掛牌價格部分,應依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之規範,以單一得標價
格為計算基礎。
開標結果除應依第四項規定辦理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亦應依其規定
辦理,證券承銷商並應依證交所及本公會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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