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第 31-2 條
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採全數辦理詢價圈購或同時以詢價圈購及
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發行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有累積虧損
者,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營業利益或稅前純益虧損者,得先行保
留對外公開銷售數量之百分之五十以內額度,採洽商銷售方式辦理配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