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第 35 條
證券承銷商受理競價拍賣投標之對象,以左列之人為限:
一、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本國法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得投資證券之華僑及外國人。
四、行政院開發基金、郵政儲金、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勞工退休基金
    、勞工保險基金。
五、其他經政府核准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