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01 08:01
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
五、證券商專門受理非當面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交易室,應具備前條第一 款設備,並應建立門禁管制。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第 4 條 (108.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