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第 43 條
本會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整,新加入之會員限於入會時,一次繳清
    ;但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已加入本會者,於兼
    營前述事業時,不需再繳納本項費用。
二、常年會費:
    第一類會員:
(一)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公司:A級會員新台幣貳拾萬元整。B級會
      員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整。C級會員新台幣壹拾陸萬元整。D級會員
      新台幣壹拾肆萬元整。E級會員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整。F級會員新
      台幣壹拾萬元整。
(二)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公司:A級會員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整。B級
      會員新台幣壹拾陸萬元整。C級會員新台幣壹拾肆萬元整。D級會
      員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整。E級會員新台幣壹拾萬元整。F級會員新
      台幣捌萬元整。
    第二類會員:
    每兼營一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該業務之F級會
    費繳交常年會費。應於收受本會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一次繳付。新入
    會之會員,其當年度依入會日當月至年終之實際月數佔全年之比率計
    收,於入會時繳付。
三、事業費:收取標準及方式為:
(一)本會得依據下列標準,分別向所屬會員收取事業費,但全年度營業
      額在二仟萬元以下部分不須繳交事業費,超過二仟萬元部分再計收
      事業費:
      1.會員因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按全權委託經理費收入之
        0.25%繳納事業費,每年計收上限為壹佰萬元。
      2.會員因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私募、投資顧問境外基金業務,
        應按該等業務收入之 0.25% 繳納事業費,每年計收上限為壹佰
        萬元;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私募境外基金業務之業務收入,
        以國內投資人持有該公司總代理基金規模乘以 0.1%計算。
      3.會員因募集或私募基金,應按管理基金經理費收入之 0.5%繳納
        事業費用。每年計收上限為壹佰捌拾萬元。
      4.會員因提供顧問諮詢服務、發行有關證券投資之出版品及舉辦有
        關投資之講習,應按該等業務收入之 0.25% 繳納事業費。每年
        計收上限為壹佰萬元。
      5.前述事業費之繳納方式,得由會員於每年度第一次繳交前決定以
        每二個月依實際收入按規定比例繳納,或依每年計收上限平均十
        二個月之數額每二個月支付一次。會員每年度選定繳交方式後,
        當年度不得再行變更。
(二)本會會員應於每單月月底前,將依前二個月份業務收入金額及前目
      之費率計算應繳交之事業費自行撥入本會指定之銀行帳戶,並將下
      列報表單據送交本會,以供查考:
      1.月報表:會員單月應檢附其自行編製前二個月之報表,依收入種
        類,列名彙總金額之營業收入明細表。
      2.年報表:會員每年應於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時,檢附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表,及依收入種類,列明彙總金額之年
        度營業收入明細表。
      3.其他為核計事業費之需要,依本會要求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三)會員未依前目規定期限繳付常年會費、事業費者,本會得依會員自
      律公約之規定處以違約金。
四、捐助收入。
五、孳息收入。
六、教育訓練收入。
七、依法令或自律規範對會員處分之罰金或違約金。
八、其他依法令取得之收入。
依前項第七款所收取之罰金或違約金,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用於協助推
廣會員業務、從業人員教育訓練及其它有助於提昇整體會員形象之社會公
益事項。
如遇重大事件造成本會會員公司業務嚴重萎縮時,則授權理事會適時調整
經費收取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