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23 04:34
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得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國內股價指數期交易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10 日
五 證券商得從事期貨交易避險部位限制,應依前揭說明三之規定辦理, 並不得每日大量進行沖銷交易,而影響期貨或有關現貨交易價格。